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金会简介 > 章程及制度 > 章程及制度详情
广东省铁一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保管使用办法
2018-07-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各类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减少和避免因印章疏于管理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印章(含钢印)、法人印章、财务负责人个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公文、信函、委托授权书、证件、财务结算与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及鉴章人

第四条 印章授权管理和使用部门:

(一)基金会印章(含钢印)、法人印章由理事长授权办公室管理和使用。

(二)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的个人名章由理事长授权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

(三)印章的刻制由办公室负责,经公安机关核准,到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的规格、样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

(一)所有印章均由办公室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印章保管和使用责任人。

(二)印章因磨损需要更换的,由办公室登记、留样和更换。

(三)印章丢失时,印章管理员要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

(四)磨损、停用的印章由办公室收回封存或销毁。

第六条 印章管理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保险柜内,妥善保管;次日上班后应首先检查保险柜是否有异样,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向基金会理事长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二)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向其主管领导请示同意后授权他人代为保管,并交代好注意事项,履行交接登记手续;返岗交接登记后,将登记材料交由办公室备案。

(三)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用印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将不予用印。

(四)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适当,印迹要清晰端正,印章的名称要与用印件的落款相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五)用印实行登记制,用印审批材料档案应妥善保管,并于每年12月30日移交办公室存档以备查。

(六)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与保管

第七条 基金会印章(含钢印)和法人印章的使用:

(一)办理使用基金会印章(含钢印)的事项,须由业务经办人认真填写相应的用印审批文件并经相关领导签署审批同意意见后,连同需用印的文件等一并交由印章管理员,由其审核审批手续齐全后用印。

(二)凡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签署的文件或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等可直接加盖印章,但须留存复印件以完善相关档案。

(三)在签订合同、协议中,由理事长授权签字的授权代表所签署的文件可不须履行用印审批手续,直接在相应的文件上用印。

(四)禁止在内容填写不全或空白的纸张、介绍信等处加盖印章。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的个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的使用:

(一)财务负责人的个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只限于在银行结算、出具发票等与财务相关业务中使用。

(二)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的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的,无需办理用印手续,但所对外的各类业务报表及其他需要财务印章的文本等,须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三)因事由特殊须外出用印的,必须由理事长特别批准,且有两人以上监管和控制,使用完毕后立即带回,入库保管。

第九条  法律责任

(一)任何人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规定不得擅自使用。

(二)违反本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铁一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广东省铁一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