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基金会充分了解捐赠方捐赠意愿,详尽告知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人意愿,协商制订捐赠资金使用办法,起草《捐赠协议书》。
第三条 签署《捐赠协议书》(一式四份),基金会颁发捐赠证书。
第四条 捐赠方根据协议履约(交付捐赠资产)实施捐赠,基金会收到后及时在基金会主页公示,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具捐赠发票:
1.资金捐赠:在资金到帐后,根据捐赠资金的货币种类、实际金额开具捐赠专用发票。
2.实物捐赠:在捐赠物到达基金会后,基金会会根据捐赠人提供的货物发票,开具捐赠专用发票;捐赠人无法出具货物发票的,基金会将通过评估机构对捐赠物进行价值评估,无需评估的捐赠物由基金会自行按公允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金额向捐赠人开具专业发票。
3.其他捐赠,如股权、债券、有价证券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基金会定期检查、监督捐赠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并与捐赠方及时沟通情况;基金会敦促学校相关单位(捐献受益人)向捐赠方递交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条 项目设立后,执行方须认真撰写《计划及预算》,根据额度不同,由基金会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生效,后续财务支付以此为准,实际支取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的10%。项目负责人的指定必须慎重、明确,如果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后果。
预算审批额度权限如下:
1.使用限定性捐赠资金的公益项目预算,100万元(含)以下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审批,100万元以上由基金会办公室初审后提交秘书长审批。
2.使用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公益项目预算,用于支持本校发展的,10万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含)由理事长审批,50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监事共同审批;用于支持本校以外其他公益事业的,10万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含)由理事长审批,30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监事共同审批。
3.项目执行过程文件包括:
(1)奖教助学金类:章程及评审办法、细则;申请情况小结;评审委员会名单;评审结果及公示名单;最终获奖名单;经领款人亲笔签字的发放名单,如持未经签字的名单须先办理借款手续,待发放完毕后持签字表格办理借款冲销手续。未及时办理的,基金会将暂停支付后续项目款。
(2)其他类: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合同、结算单、劳务费、会议通知、邀请函等文件,劳务费发放单的处理方式与奖教助学金类相同。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捐赠用途专项分类管理,设立财务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 出具有关收据及接收证明。捐赠方按照捐赠协议要求将捐赠资源转入基金会,基金会。
第八条 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要求使用捐赠资源,并定期向捐赠方提供反馈信息,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书。
第九条 基金会定期检查、监督捐赠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并与捐赠方及时沟通情况;基金会敦促学校相关单位(捐献受益人)向捐赠方递交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了解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基金会应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