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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东省铁一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提高项目管理及监督水平,加强对项目执行方(以下简称执行方)的约束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对捐赠资金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三条 广东省铁一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基金会各项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基金会理事会对所有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进行领导和决策;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并负责安排社会资金筹集活动及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公益项目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公益项目管理运作中获取经济利益。
第五条 基金会对物资捐赠进行登记入册。限定性物资捐赠,由捐赠人与指定意向单位、基金会签订协议,接收单位指定负责人专项负责;非限定性物资捐赠,基金会办公室在理事会授权下,决定其使用。
第六条 根据基金会的资助特点,项目设立主要有以下方面:
1.资助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
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著作出版;
3.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奖励优秀学生和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4.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5.特定的项目捐赠,可以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使用;
6.资助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管理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开展对外投资,维护和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2.坚持依规开展资金运作风险评估,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和投资项目,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3.坚持完善资金运作的咨询、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保障资金运作合法规范,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基金会对捐赠人提出的意向捐赠项目进行审核,在与捐赠人就意向捐赠项目达成一致后,须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1.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账时间、管理和使用办法等;
2.所有捐赠协议文本须经基金会审核批准;
3.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
第九条 基金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拟定投资的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并监督执行;
2.执行通过审批后的日常投资方案;
3.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投资执行情况。
第十条 签订捐赠协议
1.根据广东省铁一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发展需要及捐资方的意愿,依据基金会章程,由基金会和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
2.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3.捐赠款到账后,基金会财务处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组织捐赠项目的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捐赠项目的具体实施。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和负责人对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执行效率承担责任,确保该项目严格按照立项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和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提供项目执行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计划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由基金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捐赠项目变更使用用途的还需捐赠方协商同意。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受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资助。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管理办法情形的,基金会办公室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或撤销资助。
第十七条 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实施及经费使用等工作,接受基金会监事、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捐赠人和社会的检查与监督,并主动接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八条 公益项目的中止分两种情况:
1.依据捐赠协议,项目到期自然终止;
2.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教育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一致后,经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终止并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书。
第十九条 项目终止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将项目材料及时归档,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并将项目协议原件交档案室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